书声 | 《中国之家庭问题》
《中国之家庭问题》书影
潘光旦 著,北京:商务印书馆2021年
中国之家庭问题至繁变也,欲求讨论之切乎事理,窃以为有不能不遵循之原则四:以言观点,则为生物演化的;以言目的,则种族价值之提高居大半;以言方法,则重事实而轻浮词臆说;以言实际之兴革,则认旧制度有相当之价值,而宜利而用之。人是一个富有情感的动物,在在要求情感有所寄托。在彝伦攸叙的社会里,家庭是人们情感所由维系的一个最大的中枢。家庭一经摧残,此种中心机关就没有了,从此人们的情感就不得不别求寄托。中国人对于伦常的观念,我何须细说。他有许多末流之弊,是大家公认的。然其原则甚合乎天性之自然,出乎情,止乎理,久为一种极有效验的社会裁制力,也是不可磨灭的事实。——潘光旦
导言 周飞舟
序
中国之家庭问题征求案
缘起
答案条例
关于答案人之事实
征求案全文
附
答案之分析
引言
一 答案人事实之统计
二 答案之统计
答案之价值
引言
关于祖宗父母者
关于婚姻者
关于子女者
附录
基督教的伦常观
坊间流行中国家庭问题书籍之一斑
文/潘光旦
国人对于家庭问题,三四年前已有热烈与详细之讨论。言专书则有《家庭问题》、《家庭新论》、《中国之家庭问题》、《妇女杂志》之《家庭问题号》、女青年会之《家庭问题讨论集》等;言定期刊物,则有家庭研究社之《家庭研究》;此外关于妇女婚姻、性道德、生育限制等问题之文字,与家庭问题有直接关系者,尤指不胜数。经此大规模与长时期之斟酌考虑,中国之家庭问题,宜若得所发落矣。年余以还,讨论之声浪转趋沉寂,一般社会殆亦确认其为早经发落矣。今作者好事,必欲举“辩论终结”之问题而续有论列,以重累读者之视听,亦有以圆其说乎?
中国之家庭问题至繁变也;欲求讨论之切乎事理,窃以为有不能不遵循之原则四。请分别言之。
潘光旦和他的家人
一、就历史观之,家庭久为文化社会组织之中心,可无疑义。社会学创说者法人孔德称“社会组织之单位,不为个人,而为家庭”;盖亦就历史之经验而言。自演化之论大成,我辈乃知家庭之所以为社会组织之单位者,不仅因其社会之效用而然,抑且有其生物之根据:换言之,其单位之身分乃自然所赋与,社会之认彼为单位者,不过顺应自然耳。所谓生物之根据者有二说,演化之历程中,动物之地位特高及顺应力特强者往往有相当之组织力与社会性:而此种组织力与社会性最基本最单纯之表现即为家庭之倾向。此一说也。演化之历程中,生物求存竞进之单位,不为个体,而为种族;同种族中各部分间之求存竞进,亦不为个人,而为血统;而人类血统之具体表现亦即为家庭或家族。此又一说也。知此二说,则知家庭之源远根深,而议论之间,有不能置其演化的与历史的背景于不顾者矣。
二、家庭既为今日社会问题之一大焦点,则我辈讨论之着眼处,于其已然的、历史的事实外,宜及其将然的、可能的社会价值与种族价值。家庭之社会价值本属不小,自来论家庭者亦承认之:唯此种价值前途能否因人事之努力而提高增进,则每为时人论议所不逮。至其种族价值之重大,则虽亘古存在,而未邀历史社会自觉的认识。挽近自优生学之原理渐明,乃知如前途不欲种族之发扬光大则已,否则不能不假道于家庭之组织。美人普本拿民近著《家庭之保全》一书,推阐此意,最为详尽。至德国学者辟优生学之一畦为家族人类学,则直接以家族为研究及实施改进工作之对象矣;达文包氏称其所见独到,非无因也。
人类生活有二大方面,自其动者而观之为进步,自其静者而观之为秩序。旧日家庭之贡献几完全属于秩序方面:其于进步,则阙如也。此其根本原因,即在历史的社会未尝认识家庭之种族价值。夫人文之进步系乎人才而人才之产生系乎遗传,系乎选择。今从事于婚姻生产之人,既鲜不造次于前,而颠沛于后,则遗传与选择之大经已失所保障,而才难之叹又岂能幸免哉?今后之家庭诚能慎姻选与生育之事于始,即慎其组织于始,则问题已解决过半矣。
三、文化为累世积聚之结果;欲期社会改革事业之成功,对于文化之积聚,不能不先加以参考,继加以评估,最后加以选剔,合者留之,不合者将次匡救之;盖即自因推果言之,已往之积聚决不至有百非而无一是;而今后之新猷亦不能有百是而无一非,则此种审察与选剔之工作自不可少也。若欲举已往之积聚而全盘推翻之,则不特势所不能,抑且理有未顺;强而行之,行见庭构未成而藩篱尽撤,改革家将无所措手足耳。我辈于今后家庭之兴革即宜持此种循序改进之态度与志愿,而对于中国之家庭宜尤尔。
家庭之为社会重心者,以我国为最著。其所以然者,半由于久远之社会经验,半由于儒家哲理之推挽。我辈今日之讨论,对于已然之成绩,自未便视作等闲:于其比较精采之部分,且宜虚心体会而竭诚维护之。当兹过渡时期,人事纷纭,思潮动荡,摧枯拉朽,力固有余,而玉石俱焚,势所难免:则上文所谓审察与选别之功尤不可或阙矣。且我国旧制,西方学者颇有加以赞许者:下文“答案之价值”中尝引英人歇雷、美人普本拿与约翰孙之语,即其例也。有家珍于此,我不自宝而他人心焉羡之,其亦可以促我之反省乎?
1956年春潘光旦在中央民族学院寓所
四、旧制固宜期酌去取,然欲求讨论之有裨于目下之实际情形,则不能不先知今日关于家庭问题之舆论。且中国社会统计既甚缺乏,欲论断之亲切有据,亦唯有诉诸社会人士之意见之一法。故此次讨论首冠以征求案,全案凡三部六十二题,继之以答案之分析,殿之以答案之评价,凡所论议,无不以三部六十二题为归。其取材于国外者,十之七八为西方学者认为可信而我国社会可资攻错之统计事实;其余二三,则限于在科学界已有相当位置者之吐属;外此一介不取焉。
右四端为本篇一切议论指引之原则。以言观点,则为生物演化的;以言目的,则种族价值之提高居大半;以言方法,则重事实而轻浮词臆说;以言实际之兴革,则认旧制度有相当之价值,而宜利而用之。今以此四端绳三四年前关于家庭问题之文字,窃以为有甚不适用者。三四年前之议论:有认社会组织之单位与社会生活之重心为社会全般者矣,或为独立之个人者矣:有认家庭改革之唯一目的为个人之自由与妇女之解放者矣;有认旧家庭制已绝对腐化,亟宜完全改弦更张者矣;有认任何家庭形式为迂腐,从而加以讪笑怒骂者矣;有不凭事实,或但凭片面之事实或个别之经验而立论者矣;有摭拾西方所谓作家与所谓运动领袖之牙慧而引为充分之证据者矣。此种种者,无一不与上文之四种原则相抵悟。
不承认家庭为社会组织之中心,甚或以为宜根本推翻者,为一部分之社会理想家;对于此派,除在本论中略作评论外,并作附录二。不承认旧制有多量价值而以为宜完全改弦更张者,则有基督教之徒;唯是鄙见所及,认为基督教原理与家庭原理之根本不相能,有非寻常基督教徒自身所领悟者,因殿有附录一。近年来对于家庭问题曾作多量之考虑者,亦只此二派人物而已。
本篇论家庭问题之各方面,以人与人之关系为重;至人与物之关系即经济方面,例如遗产问题,则完全未加讨论,如读者认此为挂漏,亦未始不可,作者亦自承之;特本篇目的原在取比较未经熟虑之方面而表彰之,其既经熟虑者则姑阙焉。
其他重要之挂漏为独身问题。独身问题在今日之中国社会,不可谓无相当势力。唯征求案假设应征者必为已婚有室家或将婚而将有室家之人,故未将此端列入。征求结果中于婚姻状况项下自承为独身主义者不过一人,足证此项假设之不诬。唯我辈对于独身主义应有之态度与议论,大率与对于迟婚问题者同趋而异度,则不难推想而知也。
潘光旦的部分著作
本篇之成就,饮水思源,有不能不表示谢忧者二方面焉。不有应征诸君之意见,则议论无所依据;不有应征诸君及一般读者之期望,则恐惰性所至,不克终篇,或不免时断时续,而迁延过久。此应竭诚感谢者一也。此次征求及讨论,适值作者任职《时事新报》馆《学灯》部,故即假用《学灯》编辑部之名义;实则全篇中遗漏或谬误之咎,自不得不归作者一人尸之,而与时事新报馆无干。唯同馆执事诸公既不以冗长之讨论为嫌,而假作者以三数月之篇幅,俾得竞其全功;则其可感之程度,抑亦不在应征诸君后也。
本文节选自潘光旦:《中国之家庭问题》,北京:商务印书馆,2021年。
编辑 | 沈莉鹤
校对 | 陈烨广
审核 | 李昊玮
书声 | 《论哲学术语》